展會投訴機構需要地方知識產權局協助的,地方知識產權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地方知識產權局在展會期間的工作可以包括:
(一)接受展會投訴機構移交的關于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投訴,依照專利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受理展出項目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受理展出項目涉嫌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舉報,或者依職權查處展出項目中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的行為,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知識產權局對侵犯專利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
(二)專利權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
(三)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于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之中的;
(四)專利權已經終止,專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復的。
地方知識產權局在通知被投訴人或者被請求人時,可以即行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詢問當事人,采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也可以抽樣取證。
地方知識產權局收集證據應當制作筆錄,由承辦人員、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簽名蓋章。被調查取證的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也可同時由其他人簽名。